淮安在沪企业工商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淮安在沪企业工商联合会(简称上海淮安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淮安在沪企业工商联合会由淮安在沪企业和淮安籍在沪有一定影响的人士及上海在淮企业和上海籍在淮有一定影响的人士自愿组成,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以团结、交流、拓展、服务为宗旨。其目的是促进淮安经济更快发展、增强淮安市在上海乃至长三角的影响力,更好地接轨上海;促进淮安、上海两地经济合作交流和发展,并通过组织协调、开展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之间合作与交流,帮助会员获得更好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淮安市政府驻上海联络处,登记管理机关为淮安市民政局。本会开展一切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浦城路东园四村436号19楼04室。(淮安办公地址待定)
第二章 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 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
(一)开展与有关政府和国内外经济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
(二)引导会员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会员企业素质,促进会
员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塑造淮安企业现象;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协调落实。在会员和政府组织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开展企业培训和讲座;
(五)加强信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增进乡情和团体凝聚力,积极鼓励、推荐会员参加商务社交,创办会刊,报道会员单位的重要活动和取得的成就;
(六)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类商业会展和经贸洽谈会;
(七)充分发挥会员单位在淮安接轨上海、融入长三角工作中的桥梁作用。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会员间的信息沟通、合作交流,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各类商务活动、招商引资,维护会员企业权益。
第八条 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其他法人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本会开展的一切活动都以服务为基,诚信为本。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淮安在沪注册资金100(或总资产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在沪有一定影响的淮安籍人士。
(四)上海在淮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在淮有一定影响的上海籍人士。
(五)本会的特邀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经秘书处预审后报理事会研究,
(二) 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 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设特邀会员,可聘用淮安籍的各界成功人士,或热心本会工作的海内外人士、经济组织、科研院所、民间团体等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会议,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必要的活动经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
(六)积极发展本会会员;
(七)会员会费的缴纳、使用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 参加理事会;
(二) 参与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三) 参与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参与本会组织的高级培训、交流活动;
(五) 享有会员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履行会员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
(一) 参加常务理事会;
(二) 免费浏览协会项目信息库;
(三) 企业纳入淮安市委、市政府及上海市领导调研对象;
(四) 享有理事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应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二) 履行理事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的权利:
(一) 参加会长会议;
(二) 推荐企业纳入淮安市委、市政府及上海各级领导调研的重点对象;
(三) 参选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 免费下载本会网路项目信息;
(五) 享有常务理事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应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会长会议的决定;
(二) 维护并促进本会及其分支机构的团结;
(三) 履行常务理事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享有的权利:
(一) 参加会长议事会议;
(二) 当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在会长或会长会议指定下代理会长行使会长职责;
(三) 有权组织并参与本会的经贸、投资洽谈会,组团或随团出访、考察;
(四) 有权参与淮安市委、市政府及上海市领导的接待、交流活动;
(五) 参与决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参与决定相关分支机构的领导;
(七) 享有副会长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应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会长议事会议的决定;
(二) 定期提出对本会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 帮助本会和会员解决问题和困难;
(四) 履行副会长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会长的权利:
(一) 全面负责本会工作,在体现民主的原则下对本会工作有最后决策权;
(二) 召集并主持各类会议和活动;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管理;
(五) 享有常务副会长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会长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 组织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三) 协调本会的对内对外关系;
(四) 履行常务副会长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的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有关终止事宜;
(六)推举名誉会长;
(七)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 三十 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机构;
(八)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
(九)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常务理事须经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追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有关人员组成。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长会议,如特别需要,可由会长临时召集召开会长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热心本职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本会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需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会工作;
(二)召集、主持会长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会议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应积极配合协助会长做好有关工作,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负责
第四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协助会长开展联合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本会内部机构工作协调,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筹措的活动经费;
(二) 捐赠收入;
(三)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利息等增值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会员分配,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购置本会的固定资产;
(三)、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四)、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的费用;
(五)、与本会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和审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保密和保护条款
第四十七条 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长会议上散发的所有资料及与之有关的所有资料、提及事务都是非公开和保密的;
第四十八条 除非有理事会的授权,否则任何会员都不能透露或允许、授权他人公开与前一条款中所述的任何资料及事务;
第四十九条 此章程的保密条款不适用于会员为征询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为目的而公开这些资料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会员应提醒有关律师或法律顾问注意章程中有关的保密条款。
第五十条 各组织机构或会员,无论以本会或是以个人身份进行商务活动时,无论何时都不能使本会的基金、资产或财产因各组织机构或会员涉及本会业务所作或遗漏未做的任何法律契约及其他事务产生的后果而受到影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有关部门获得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有关部门同意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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